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5:10:3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節錄)
第二條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九條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第二十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并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隈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步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F礬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二)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栽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栽體出境。第二十六條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報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制、發行,廣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絡及其他傳的信息編輯、發布,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發布的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以及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服務進采購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或者任用、聘用曉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軍事禁區和屬于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第三十四條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關、單位委托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妾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丸關、單位予以處理。
:相關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氣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二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勿品。
第二十九條對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釘、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屯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手、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法追藝刑事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1994年6月4日國務院之布)(節錄)
第十九條《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所稱“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葷他物品”是指:
(一)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于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于該項國£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邪教組織人員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以;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非法:取國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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