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的刑法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6 16:42:0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的刑法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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