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6-07-21 11:47: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67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04條的規定,犯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量刑時,可以結合以下因素酌情決定處罰的輕重:(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的大小。(2)是否造成其他重大損失。其他重大損失,是指不能直接用財產價值來衡量的其他損失,如導致他人失去高考錄取資格、出國留學資格等。(3)是否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如影響社會穩定、引發群體性事件等。
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四條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節錄)(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2008年7月14日印發)
第四十五條[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三)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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