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1-06 14:22:5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86條的規定,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后果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于“后果特別嚴重”,司法解釋尚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理論上一般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造成大面積或者數量眾多的計算機停止工作,損失嚴重的;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公私財產特別重大損失的;引發了國際誤解、影響外交關系的;等等。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節錄)(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7年6月26日 法釋[2007] 13號 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六條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軍事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尚未對軍事通信造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軍事通信造成破壞,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第二款本解釋所稱軍事通信的具體范圍、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準,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通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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