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27 13:17:3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85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數量特別多的;(2)出售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獲利數額巨大的;(3)提供的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被使用,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等等。
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款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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