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27 13:13: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1款的規定,犯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數量較多的;
(2)多次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
(3)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重要的公文、證件、印章的;
(4)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造成惡劣政治影響,嚴重影響國家機關聲譽的;
(5)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等等。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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