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虐待被監管人罪的規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0:21: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0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虐待被監管人罪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48條的規定,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因此,確定本罪的刑事責任主要有兩個檔次:一是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謂情節嚴重,前文在論述本罪立案追訴標準對情節的認定時已有論及,此處不再贅述。二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毆打或者體罰虐待的手段特別殘酷,后果特別惡劣,動機特別卑劣等。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節錄)(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毆打或者體鋱虐待三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附 則
(一)本規定中每個罪案名稱后所注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
(二)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有關犯罪數額“不滿”,是指已達到該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規定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勞教工作干警適用刑法關于司法工作人員規定的通知(1986年7月10日 法工委發文[1986) 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局:
近幾年,有些司法機關在處理勞教工作干警體罰虐待勞教人員的犯罪案件時,對勞教工作干警是否適用刑法關于司法工作人員的規定有不同認識,影響對案件的處理。根據實踐情況和需要,經研究認為:勞教工作干警擔負著對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適用刑法關于司法工作人員的規定。勞教工作干警違反監管法規,體罰虐待勞教人員,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過去對這類案件已經作過處理,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不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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