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綜合認證
發(fā)表時間:2017-10-13 14:22:4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45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的證據,依照一定規(guī)則進行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綜合判斷,這被稱為認證,是證據審查判斷活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和認定證據,是審判人員的基本職責。而認證的前提,是證據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定調查程序查證屬實。
認證的對象是證據,包括單個證據和全案證據。因此,認證既包括對單個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認證,還包括對全案證據的綜合認證,對單個證據的認證是對全案證據綜合認證的基礎!督忉尅返谝话倭闼臈l在《死刑案件證據審查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的基礎上,對刑事案件中審判人員的認證活動作出了規(guī)范。具體而言:
1.證據證明力與證據綜合認證前提。《解釋》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對單個證據證明力的審查判斷,以及第三款規(guī)定的對全案證據的綜合審查判斷,所針對的是具備證據能力的證據材料,即所審查判斷的證據都是具備進入法庭調查資格的證據材料。因此,這里有必要討論一下證據的證據能力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從邏輯角度而言,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供或者法庭依職權收集的首先是證據材料,這些材料能否被作為證據進入法庭調查,就在于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具有法律上可采納為證據的資格。對于證據的證據能力,需要從客觀性、關聯(lián)系和合法性三個角度進行判斷。對于某項證據材料,如果系偽造,或者與案件待證事實無關,或者系非法取得應當排除的,都應當認為該證據材料欠缺證據能力,否認其證據資格。
關于證據能力需要注意兩個問題:(1)根據《解釋》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這主要是因為對于某項證據的真實性,無法從該項證據的自身作出判斷,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的內容進行,審查同全案其他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從而準確判斷其真實性。(2)對于某項證據,經審查確認其不具有證據能力的,其屬于應當依法排除的證據,則無需對其進行證明力的判斷。例如,確認或者不能排除相關證據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否認其證據資格,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而不再進行證明力的判斷,更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證據證明力與證據綜合認證原則。對于經過法庭調查的證據,審判人員需要對其證明力作進一步的審查判斷。證明力實際上就是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關聯(lián)關系,“這種關聯(lián)性是一種客觀存在,需要而且還可以在個案中通過人類的認識能力去把握,法律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對其作出硬性規(guī)定。”①因此,證據證明力的判斷以及進一步對全案證據的綜合認證,實際上是法官自由心證的過程。
(1)單個證據證明力的審查判斷規(guī)則。《解釋》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lián)程度、證據之間的聯(lián)系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這實際上是指單個證據的證明力的判斷規(guī)則。對此,需要注意以下幾點:①審查判斷證據的證明力,應當從各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lián)程度方面進行審查。證據的證明力實際上就是確認其與案件事實的關聯(lián)作用及關聯(lián)程度,對此要通過證據本身所負載的有關案件事實情況的信息量、證據本身的屬性等情況綜合考慮。②審查判斷證據的證明力,應當從各證據之間的聯(lián)系方面進行審查判斷。對單個證據證明力的審查判斷,不應當是孤立地從該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方面進行,還應當將該證據與其他證據加以對照,進行綜合分析,以判斷相互之間是否印證,是否協(xié)調,進而更好地確認證據的證明力。
(2)全案證據綜合判斷規(guī)則。《解釋》第一百零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lián)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實際上是指全案證據的綜合判斷規(guī)則。在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認證時,根據該規(guī)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判斷:①證據之間是否具有內在聯(lián)系,各項證據是否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即各證據之間能否形成閉合的證據鎖鏈。如果個證據之間沒有內在聯(lián)系,或者指向不同的事實,則各項證據之間沒有形成閉合的證據鎖鏈,不能將其作為定案的根據。②各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矛盾是否被合理排除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如果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且矛盾無法被排除或者作出解釋的,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全案的證據只有同時符合上述條件,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認證的具體方法。認定包括當庭認證和庭后認證兩種方式。前者是指審判法官對經過質證的證據在法庭上作出的認證;后者則是裁判認證,即將認證結果直接在裁判文書中表達出來。①證據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定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是硬性規(guī)定,在這一前提下,審判人員對證據的認定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但并不需要法官對任何案件的任何證據都當庭認證,而是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在開庭后合議時進行。但是,對證據的認證(無論是否先經過當庭認證)必須在裁判文書中予以體現(xiàn),即所有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經過裁判認證,不得將在裁判文書中未公開確認的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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