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刑事辯護要素
發表時間:2017-10-17 13:46:4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68次《立案追訴標準(二)》第75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五)造成人身傷殘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事辯護律師在辯護中,針對以上立案追訴標準,應重點考慮一下幾個要素:
(1)本標準第一種情形,“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以上”包括本數在內。這個規定是將虛假廣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作為“情節嚴重”之一來考慮的。衡量虛假廣告違法所得數額的標準是10萬元以上。在征求虛假廣告案件追訴標準意見的過程中,有人建議“虛假廣告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一20萬元”,也有人建議“虛假廣告違法所得數額在30萬元以上”。經過科學論證,鑒于目前宣傳虛假廣告的案件日趨增多以及打假斗爭的需要,為了切實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最后確定虛假廣告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本標準第二種情形,“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由于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的“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標準過高,存在取證難、證明難的問題,不利于打擊虛假廣告行為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因此,《立案追訴標準(二)》中的數額適當地降低了一些,同時考慮到多個消費者是指3人以上,采用1:4的比例折算,增加了“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規定。
(3)本標準第三種情形,“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中嚴厲打擊此類行為的需要,新增了此項立案追訴標準,并將此類情形的數額標準規定為“三萬元”。此外,根據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鑒于“突發事件”已經完全涵蓋了“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此處徑行采用了“突發事件”的表述。
(4)本標準第四種情形,“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與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相比,增加了“兩年內”的時間限制。據此規定,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雖未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規定的數額標準,但2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應予立案追訴。
(5)本標準第五種情形,“造成人身傷殘的”。據此規定,宣傳虛假廣告,導致人身傷殘的嚴重后果,也是“情節嚴重”的表現之一。
(6)本標準第六種情形,“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鑒于虛假廣告罪是典型情節犯,《刑法》原文未規定必須要造成嚴重后果,把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其他嚴重后果”替換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這屬于兜底性規定,以避免遺漏應當追究的行為,如連續多次作虛假廣告宣傳或多人結伙作虛假廣告宣傳,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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