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中的犯罪主體“投標人”“招標人”是否僅限于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發表時間:2025-07-03 12:20:3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1次串通投標罪中的犯罪主體“投標人”“招標人”是否僅限于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招標投標法第八條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十五條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而從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來看,串通投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應當正確認識和把握招標投標法與刑法有關規定的不同。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主要針對招投標行為的規范,而刑法有關串通投標罪的規定則是旨在規制招投標過程中的犯罪行為。招標、投標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開展,但如果串通投標行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的責任人員個人實施,其行為不符合單位犯罪成立條件的,則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個人的刑事責任,這與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并不矛盾。當然,如果有關個人是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串通投標行為,有關行為符合單位犯罪成立條件的,則應當以單位犯罪論處。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串通投標罪犯罪主體主要包括:(1)招標單位及招標單位中負責、參與招標工作的人員;(2)投標單位及投標單位中負責、參與投標工作的人員;(3)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等;(4)掛靠其他單位或者盜用其他單位名義參加投標的單位或者自然人。另外,對于單位犯罪的認定,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和具體案件事實,確定單位或者自然人犯罪主體。
咨詢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多甜甜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高洪江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865297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