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他人提供出口退稅掛靠服務但對掛靠人騙取出口退稅不知情的,是否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發表時間:2023-03-07 11:05:5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03次案情簡介
(一)被告人徐某偉,案發前系廣州德覽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覽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
(二)被告單位廣州德覽貿易有限公司,案發前系外貿企業,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出口退稅權。
(三)2013年,經與林某坤、張某萌商議,被告人徐某偉同意林某坤、張某萌掛靠被告單位德覽公司從事服裝出口業務,由被告單位德覽公司負責提供加蓋公章的空白采購合同和報關單給林某坤、張某萌,由林某坤、張某萌自行負責組織貨源和自行報關出口,被告單位德覽公司在收到林某坤、張某萌提供的出口合同、報關單證及發票等資料后,再向國稅部門申請退稅,并按照出口金額每美元收取人民幣0.03元至0.05元的比例收取手續費。
(四)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間,被告單位德覽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共接收林某坤、張某萌提供的四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30份,并持其中的900份發票向國家稅務部門申報出口退稅,共計申請退稅款人民幣13982187.38元,其中已經實際退稅人民幣10256301.61元,所申請的退稅款扣除應收取的掛靠費后,余款均匯入林某坤指定的賬戶。
(五)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單位德覽公司、被告人徐某偉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無視國家法律,以假報出口的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6)粵01刑初472號刑事判決:一、被告單位廣州德覽貿易有限公司無罪。二、被告人徐某偉無罪。
(七)宣判后,被告單位廣州德覽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偉沒有提出上訴,公訴機關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期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申請撤回抗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7)粵刑終1795號刑事裁定:準許撤回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單位和個人主觀上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才能認定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單位作為進出口公司,在不見客戶、不見貨物、不見外商的情況下,允許掛靠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行報關從事出口業務,并幫助掛靠人申請出口退稅,雖然屬于違法違規行為,但該行為本身不足以推斷單位主觀上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在沒有其他證據證實單位主觀上明知掛靠人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故意的情況下,應依法認定單位及單位主管人員無罪。
裁判理由
被告單位德覽公司以及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徐某偉,利用德覽公司作為進出口公司可以申請退稅的資質,為他人提供掛靠服務,在不見客戶、不見貨物、不見外商的情況下,允許掛靠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行報關從事出口業務,并持掛靠人提供的發票申請退稅,顯屬違法違規行為。但本案并無證據證實被告單位德覽公司主觀上明知掛靠人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不能排除被告單位德覽公司確系被掛靠人蒙蔽的合理懷疑。被告單位德覽公司及其訴訟代表人、被告人徐某偉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合理,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德覽公司、被告人徐某偉騙取出口退稅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實務經驗總結
進出口公司負責人為他人提供退稅掛靠服務,利用公司可以申請退稅的資質,為他人提供掛靠服務,在不見客戶、不見貨物、不見外商的情況下,允許掛靠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行報關從事出口業務,為掛靠人提供加蓋公章的空白采購合同和報關單,并持掛靠人提供的發票申請退稅,顯屬違法違規行為。
但是,如無明確證據證明進出口公司及其負責人明知掛靠人主觀上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罪稅款的故意的,則不能認定進出口公司及其負責人構成騙取出口退稅款罪。公司負責人如為他人提供退稅掛靠服務,但主觀上不明知掛靠人意圖騙取退稅款而被卷入刑事訴訟的,應當積極委托專業律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爭取法院的無罪判決。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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