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提供虛假資料獲取貸款后銀行出具“形成不良貸款”意見的,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
發表時間:2023-03-07 09:01:4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44次情簡介
(一)被告人曹某林,案發前系河北忱治醫療設備貿易公司(以下稱忱治公司)、中越泰華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二)被告人張某杰、陳某萍,案發前分別為元某縣鵬圖房地產有限公司(下稱鵬圖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被告人魏某彬系股東陳某萍之弟。
(三)被告人曹某林為達到實際控制公司“借新還舊”的目的,聯系鵬圖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杰,計劃以鵬圖公司40土地(市場評估價2008萬元)使用權為抵押物向高邑縣工商銀行貸款1500萬,其中忱治公司使用750萬,鵬圖公司使用750萬。但最終僅批準貸款850萬。
(四)期間,被告人曹某林、張某杰偽造了購貨合同、鵬圖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機構信用代碼證股權轉讓協議等證件、文件,將鵬圖公司法人代表改成魏某彬,并在元某縣國土局辦理了抵押登記。被告人魏某彬、陳某萍分別以鵬圖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的身份,在鵬圖公司向高邑工商銀行提供的虛假貸款資料上簽名。
(五)忱治公司收到850萬元貸款后,其中657萬用于歸還忱治公司的關聯公司中岳泰華公司(實際控制人亦為曹某林)銀行貸款,100萬元用于償還實際控制人曹某林所欠銀行工作人員的貸款本息,剩余93萬元貸款用忱治公司日常經營。
(六)貸款到期后,忱治公司沒能償還該筆貸款,高邑縣工商銀行將該筆貸款轉為不良貸款,并向辦案機關出具“形成不良貸款”意見。
(七)2018年2月26日,高邑縣人民檢察院以高檢公訴刑訴(2018)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林、張某杰、魏某彬、陳某萍犯騙取貸款罪,向高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要旨
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不應單從孤立的角度去判斷,而是應當將犯罪視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從整體的視角進行判斷。騙取貸款罪的犯罪構成,不僅僅要符合行為要件,還需要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作為結果要件。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僅僅出具“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的結論,不宜認定為“重大經濟損失數額”。簡言之,“不良貸款”不等于“經濟損失”。另外,也不能將行為人持續“借新還舊”的行為,簡單的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騙取貸款是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是其社會危害性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已列明的各具體情節大體相當的情節,可根據此原則,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分析,依法辦理。
裁判理由
(一)關于本案四被告客觀上是否符合騙取貸款罪的行為要件。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林、張某杰為使忱治公司獲得銀行貸款向銀行提供了虛假的購銷合同、鵬圖公司虛假的資料,被告人魏某彬在明知自己不是鵬圖公司法人的情況下,仍到銀行在貸款手續上以鵬圖公司法人的身份簽字,被告人陳某萍以鵬圖公司股東的身份在虛假的貸款手續上簽字,對本次貸款的發放提供了幫助,四被告人客觀上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二)關于本案四被告是否符合騙取貸款罪的結果要件。根據《公安部經偵局關于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問題的批復》中,關于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僅僅出具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的結論,不宜認定為“重大經濟損失數額”,“不良貸款”不等于“經濟損失”;也不能將通過持續“借新還舊”的行為,簡單的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張某杰作為鵬圖公司的實際經營人以鵬圖公司真實的土地使用權為本次貸款設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且上述土地的評估市值遠高于貸款數額。且高邑工商銀行已經將本次貸款剩余款8436435.42元轉為不良貸款,故指控四被告人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本罪犯罪構成的結果要件。
實務經驗總結
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既要滿足行為要件,也要滿足結果要件。對于行為人的行為,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僅僅出具“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的結論,不宜將其認定為“重大經濟損失數額”。根據目前國有獨資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實行的貸款五級分類制,商業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其中后三類稱為不良貸款,不良貸款盡管“不良”但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損失,因此“不良貸款”不等于“經濟損失”,也不能將“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等同于“重大經濟損失數額”。
行為人實施騙取貸款,是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判斷標準為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已列明的各具體情節大體相當。各方可根據此原則,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分析,依法辦理。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如公司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實施了騙取貸款的行為后,僅僅是暫時沒有還清銀行貸款,尚未給銀行帶來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如公司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由于上述原因被卷入刑事訴訟,則應當委托專業律師,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爭取法院的無罪判決。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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