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在國有資產拍賣過程中實施串通競買行為的,是否構成串通投標罪?
發(fā)表時間:2023-03-07 08:52:4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14次案情簡介
(一)被告人黃某田,案發(fā)前系徽省蕭縣瑞森荒山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稱瑞森公司)負責人,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
(二)被告人許某杰,案發(fā)前系安徽省蕭縣交通局第八車隊負責人。
(三)被告人郝某俠(黃某田之妻),無業(yè);被告人高某飛,無業(yè);被告人毛某龍,案發(fā)前系個體工商戶。
(四)2013年6月17日,經蕭縣人民政府批準,蕭縣國土資源局以拍賣方式出讓蕭縣龍城鎮(zhèn)長途客運站北側、311國道東側3 050平方米土地,拍賣底價為326萬元。符合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申請人可以單獨申請,也可以聯合申請,競買保證金為326萬元,保證金繳納截止時間為2013年7月16日17時。
(五)對上述拍賣,被告人黃某田、郝某俠以其子黃某名義參與競買,被告人許某杰委托其朋友、被告人高某飛參與競買;李劍(安徽省防腐工程總公司副總經理,另案處理)以其子李翔名義參與競買。三人先后各向蕭縣財政局土地保證金代收代繳專戶繳納競買保證金326萬元。
(六)2013年7月18日,蕭縣國土資源局在該縣招投標中心召開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會。會前,李劍為了能低價拍得該宗土地,通過蕭縣龍城鎮(zhèn)無業(yè)人員楊興亮(另案處理)、被告人毛某龍聯系競買人黃某田、郝某俠和競買人許某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飛,承諾給予好處費200萬元,要求上述人員放弁該塊土地正式競買的競價行為。在當天的拍賣過程中,被告人黃某田、郝某俠及被告人許某杰的委托代理人高文飛均沒有舉牌競價,李翔后以起拍價326萬元的價格取得該宗土地。
(七)至2013年7月31日止,李劍支付完全部好處費共計200萬元。其中,被告人黃某田、郝某俠得款60萬元,被告人許某杰與被告人高某飛各得款30萬元,被告人毛某龍得款10萬元,楊某亮得款70萬元。案發(fā)后,黃某田、許某杰、郝某俠、高某飛、毛某龍的130萬元好處費已被追回。
(八)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田、許某杰、高某飛、郝某俠、毛某龍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國家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均構成串通投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田單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許某杰單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高某飛單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郝某俠單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毛某龍單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一審判決后,黃某田、許某杰、郝某俠均不服,向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九)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蕭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十)后蕭縣人民檢察院后以證據發(fā)生變化為由,向蕭縣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訴決定書。
裁判要旨
行為人為獲取他人給予的好處費,分別作為競買者或在競買者之間惡意串通拍賣的行為,違背了公平競爭原則,擾亂了市場管理秩序,致使國有資產在拍賣過程中被“賤賣”,使出讓人無法達到最佳的競價結果,從而損害了國家利益,其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并不構成串通投標罪。理由是,拍賣與投標是兩種不同的行為,刑法也沒有明確將串通拍賣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不宜將此行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串通投標罪定罪處罰。
裁判理由
(一)拍賣與招標投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同。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競價者的買賣方式。而招標投標一般是指招標人就某特定事項向特定相對人或社會發(fā)出招標邀請,有多家投標人進行投標,最后由招標人通過對投標人在價格、質量、生產能力、交貨期限和財務狀況、信譽等諸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在平衡的基礎上,選定投標條件最好的投標人,并與之進一步協調、商定最終成立合同法律關系的一種合同行為。從行為性質來講,拍賣和招標投標都是競爭性的交易方式,是合同締結的一種特殊方式,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招標投標和拍賣仍有本質區(qū)別,如二者在概念內涵、標的、目的以及適用法律等方而都存在差異。因此,招標投標和拍賣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外延并無包容關系。從社會上一般人的觀念來看,招標投標和拍賣也是兩種不同的交易方式。
從本案事實來看,本案涉及的系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拍賣人蕭縣國土資源局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和《安徽經濟報》發(fā)布的均為涉案地塊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公布了拍賣底價,采用增價拍賣方式,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競得人,競買人填寫了《競買申請書》,且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出讓人履行的是宣布起拍價、詢價、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等拍賣程序,顯然不同于招標投標的內容,不屬于招投標的范疇。
(二)從立法方面來看,拍賣法和招標投標法對拍賣行為與招標投標行為分別進行了規(guī)制。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與此相適應,2000年施行的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中標無效,對情節(jié)嚴重的串通投標行為,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而2004年修改的拍賣法在刑法未明確地將串通拍賣行為入罪的情況下,僅規(guī)定了行政責任,未對此種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該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考慮到拍賣和招標投標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立法上對兩者分別作出規(guī)定,對串通投標設定了刑事責任,對串通拍賣則沒有,故不宜以串通投標罪對串通拍賣行為定罪處罰。若將串通拍賣行為作為串通投標罪客觀方面的一種表現形式予以處罰,有類推之嫌。
(三)被告人黃某田等人的行為也不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被告人串通拍賣中的競買行為,既非未經許可買賣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而構成非法經營罪,也非拍賣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而構成合同詐騙罪。黃某田、許某杰、郝某俠、高某飛四人以個人名義報名參加競拍,而且確實系為個人競拍涉案地塊,不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情形,故其行為均不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毛某龍并非涉案200萬元好處費的提供者,其在案件中僅起到居間、介紹作用,而且個人亦從中獲利10萬元,故不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綜上,基于拍賣和投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對被告人黃某田等人串通拍賣的行為,不宜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串通投標罪定罪處罰。同時依照拍賣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追究各行為人相應的行政責任。
實務經驗總結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是串通投標罪。公司負責人在國有資產拍賣過程中,實施串通競買行為并收取好處費的,不構成串通投標罪。理由是,拍賣與投標是兩種不同的行為,刑法也沒有明確將串通拍賣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不宜將此行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串通投標罪定罪處罰。
如公司負責人并未實施串通投標行為,僅實施串通競買行為而被卷入刑事訴訟的,則應當委托專業(yè)律師,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爭取法院的無罪判決。
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00年施行,現已被修改)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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