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不僅需要審查行政行為是否符合程序要件,包括行政機關是否具備法定的職責權限、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同時還需要審查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實體要件,包括作出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內容是否合法適當等。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樹臣,男,1936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訥河市××鎮六合委1組。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龍省齊齊哈爾市訥河市新和街與文府路交匯口。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新明大街27號。第三人:尹寶文,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訥河市××鎮六合委1組。第三人:劉偉,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訥河市××鎮六合委1組。再審申請人王樹臣因訴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訥河市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理決定、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齊齊哈爾市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2019)黑行終13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由審判員梁鳳云、審判員張艷、審判員張劍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王樹臣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依法撤銷二審判決,撤銷訥河市政府作出的《決定》;依法在尹寶文、劉偉房前7米確權發證;將李立新等人移送監察機關查處;要求訥河市政府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失費20萬元。主要的事實與理由為:原一審、二審判決錯誤,訥河市政府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決定》的依據是偽造的,該《決定》未告知其陳述、申辯等權利。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訥河市政府作出的《決定》的合法性及齊齊哈爾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合法性。首先,人民法院在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不僅需要審查行政行為是否符合程序要件,包括行政機關是否具備法定的職責權限、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同時還需要審查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實體要件,包括作出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內容是否合法適當等。關于本案涉及的行政行為的程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因此,訥河市政府具備法定的職責權限。訥河市政府經過調查、調解之后作出行政處理告知書,并向王樹臣及第三人尹寶文、劉偉告知處理意見及其應當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依法作出的《決定》已經向其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關于本案涉及的行政行為的實體問題。訥河市政府作出的《決定》在事實上認定清楚、證據也經過充分質證、作出的決定也符合法律及地方性法規、處理決定的內容也并無不當之處。齊齊哈爾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因此,訥河市政府作出的《決定》及齊齊哈爾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合法。其次,王樹臣要求在尹寶文、劉偉房前7米確權發證;將李立新等人移送監察機關查處以及要求訥河市政府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失費20萬元的請求超出了一審訴訟請求范圍,本院不予審查。綜上,王樹臣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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