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辯護成功案例: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發表時間:2018-02-04 17:26: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3次南京刑事律師作為在毒品犯罪辯護領域有著豐富辯護經驗的律師,認為對于毒品犯罪辯護律師而言,應該對于毒品犯罪中變化莫測、形態各異的多種犯罪模式、犯罪情節、主客觀因素進行分門別類的深入分析和研究,這樣才能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打造出“量身定制”的辯護方案,盡最大可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南京刑事律師最近所承辦的一起毒品犯罪中,本律師就利用自己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深厚的理論功底,制定了個性化的辯護方案,維護了刑事案件當事人的權益,爭取到了最輕的量刑。
上個月,南京刑事律師所代理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在某市中院宣判,當事人當庭被宣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當庭予以釋放。這一宣判結果是遠遠好于預期的,當初其母親委托我擔任辯護律師的時候也沒有想到。在接任被告人辯護律師的時候,南京刑事律師經過會見當事人和查閱相關案卷材料,發現本案的焦點是在于,被告人的行為到底是運輸毒品中的持有行為還是持有毒品中的運輸行為。這兩者看似相似,但實際上定性完全不同,對社會的危害性、主觀惡性上有著很大差別,從而量刑的幅度也有著巨大差異。南京刑事律師了解到,被告人丁某和另案處理的被告人王某共同上火車,丁某幫助王某藏匿和攜帶毒品海洛因2克,王某是一位吸毒人員,其多次穩定供述其攜帶的毒品是供自己吸食,公安機關也未找到其他證據證明其是為了販賣或者走私毒品進行運輸。雖然南京刑事律師和公訴機關進行了溝通,建議變更起訴的罪名,但公訴機關仍然認為丁某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并以此罪名起訴到人民法院。
在庭審之中,本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提出,丁某的行為在主觀上和客觀上都不具有獨立性,完全是協助王某實現其犯罪目的,在性質上從屬于王某。王某以自己吸食為目的持有毒品,而并非為了販賣和走私等其他毒品犯罪行為,因此丁某的行為也不可能成立運輸毒品罪,而應變更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人雖然提及王某曾經承諾給丁某購買衣服鞋子等,但上述承諾是在毒品到達目的地之后做出,并非事前共謀運輸毒品的報酬,而是在丁某幫助其攜帶毒品到達目的地之后主動提出給予一定報酬,在事件的因果關系上顯然不能改變丁某行為的主觀動機,丁某在主觀上并不具備盈利的目的,因此不構成運輸毒品罪。丁某本人并不吸食毒品,因為丁某和王某系朋友關系,純粹為了王某“兩肋插刀”,因此觸犯法律,雖然這并不構成減免其刑事責任的法定理由,但鑒于其主觀惡性較輕、犯罪之后能夠如實供述,構成坦白,對于自己的犯罪行為深刻反省和懺悔,再犯可能性低,所非法持有的毒品只是供王某自用,且當場被查獲沒有流入社會,建議法院對其能夠從輕處罰,最好適用緩刑。
經過合議庭的慎重考慮,法院采納了本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丁某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對其適用了緩刑,丁某對法院的寬大處理當場表示感謝,并承諾配合緩刑矯正機關對其的改造措施,以實際行動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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