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概念
發表時間:2017-10-17 14:21:5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要特征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而擅自使用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商標專用權,對權利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侵害,且情節嚴重。
我國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1979年《刑法》)專條規定了假冒商標犯罪,該法第127條規定:“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工商企業假冒其他企業已經注冊的商標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從理論角度看,該規定存在著犯罪主體局限、刑罰處罰較輕、刑法范圍控制過窄等多方面的問題。
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對假冒注冊商標罪進行了界定,即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罪狀做了新的補充和修改,1997年《刑法》第213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13條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罪名。
表面上看,1997年《刑法》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規定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中描述得詳細和全面,但是,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4年《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1997年《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不僅包括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而且還包括非法經營數額較大等其他方面的一些情況。由此可知,1997年《刑法》的規定增強了商標所有人的權利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更適應市場經濟下保護注冊商標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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