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協議何時生效?
發表時間:2018-01-26 08:46:1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93次對于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公安、司法機關經審查后確認和解協議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的,該和解協議是否自動生效,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有意見認為,和解協議需要經過當庭質證才具有法律效力。還有意見認為,對于經過第三方,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和解協議書的效力。
刑事律師認為,公安、司法機關經審查認為和解協議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其生效問題可以參照民事契約的規定,即和解協議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名之日起生效,無需通過庭審質證或者其他方式確認其生效。實際上,對于人民檢察院根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而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也無需且無法通過法院的庭審環節來確認和解協議的效力。此外根據司法證明的基本原理,對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無需通過當庭舉證、質證的嚴格證明方式予以認定。
實踐中,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達成了口頭的和解協議,但在公安、司法機關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反悔并拒絕在和解協議書上簽字的,應當認為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和解協議。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 http://www.xgbdr.com/xszx/2933.html
推薦律師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