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解讀刑事和解協議的審查
發表時間:2018-01-26 08:49: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52次就當事人和解的基本原則而言,和解應當自愿、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由于刑事案件在。陛質和種類上的復雜·眭,為了避免當事人違法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的內容違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司法機關需要對當事人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自愿性是當事人和解的根本前提。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涉及到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確保當事人雙方的和解具有自愿性,可以促成當事人雙方和解,但不能代替、誘導或者強迫當事人達成和解。同時,當事人和解也必須具有合法性,當事人和解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解協議的內容也必須合法。
就具體的審查程序而言,需要區分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并制作和解協議書的,由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見證了雙方當事人簽署和解協議書的全過程,能夠確保和解協議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和解協議內容的真實性。第二,對于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確保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確保和解協議的自愿性、合法性,同時還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公安檢察機關在相應訴訟階段經審查后主持制作的和解協議書,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提起公訴時隨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沒有移送和解協議書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補送。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偵查、起訴階段達成的和解協議,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和解協議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據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協議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制作和解協議書;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應當認定無效。和解協議被認定無效后,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協議書。”
需要強調的是,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協議書,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從而認定無效的,無須制作專門法律文書認定和解無效或者撤銷和解協議,只需在裁判文書中客觀敘述,不認定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協議即可。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