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特殊不起訴條件之重大立功
發表時間:2021-03-19 12:03:1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609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董坤帶來主題是關于:認罪認罰特殊不起訴條件之重大立功,希望能幫助大家。
就 “重大立功”而言,既往的規范性文件已有解釋。根據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 條的規定,”重大立功” 包括: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上述所稱 “重大犯罪” “重大案件” “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被追訴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然而,在新的立法語境下,顯然不能僅參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來把握特殊不起訴中的 “重大立功”,而有必要從解釋學和比較法學的研究進路重新闡釋特殊不起訴中的 “重大立功”,并揭示其背后的理論邏輯。 “重大立功”應被限縮解釋為 “特別重大立功”。相較刑法第68 條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規定,特殊不起訴中 “重大立功” 的適用邊界并非與之完全一致。
首先,每年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適用刑法第68 條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情況不在少數 。如果說這些案件基本符合特殊不起訴的適用條件,都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擬作不起訴處理,則太不現實。畢竟特殊不起訴只能是極個別情形 。因而,實踐操作中對特殊不起訴中的 “重大立功”需從嚴把握,拔高處理。
其次,從條文結構看,”重大立功”與 “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是并列的兩個適用條件,說明二者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當性或同質性,應對二者作同類解釋。一般來說,案件若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則往往與一國的政治、外交、國防、科技、經濟等領域的重大利益相關。這往往是在一般的出罪條款、免責事由無法被適用時,司法最終求諸豁免或赦免等手段的不得已之舉,屬于非常情境下的特別規定 。 按照同類解釋規則,特殊不起訴中的”重大立功”與刑法第68 條規定的 “重大立功”并不具有同樣的外延,其與 “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應具有基本相當的重要程度
再次,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特殊不起訴的法律規定。比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53e 條第1 項規定:”程序標的為德國法院組織法第74a 條第1 款第2 項至第4 項、第120 條第1 款、第2 項至第7 項所稱類型犯罪行為時,如果犯罪行為人在行為后至其得知行為被發覺前,為避免針對聯邦德國的存在或安全的危險,或者為避免針對憲法秩序的危險,有所貢獻,經依照德國法院組織法第120 條有管轄權的州高等法院同意,聯邦總檢察長可以對該犯罪行為不追訴。如果犯罪行為人在行為后向職務機關披露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內亂、危害民主法治國家、叛國和外患罪方面的知悉情況,從而作出前述貢獻,亦適用此規定。
最后,筆者認為特殊不起訴中的 “重大立功” 雖然仍屬刑法第68 條規定的”重大立功”情形,但其外延更為狹窄,較之一般意義的 “重大立功”,其立功作用和效果也更大。因此,可將其限定為 “重大立功”的頂格部分特別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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