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新訴訟范式之倡導
發表時間:2021-03-19 12:03:5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陳明帶來主題是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新訴訟范式之倡導,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罪認罰從寬看上去似乎恰恰違背了這些原則,其實不然,認罪認罰從寬并不是對這些基本原則和規則的背離,相反它是這些原則和規則的現實化。
首先,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對被告人權利處分自由的維護、對被告人答辯自愿性的保證、對辯方全面參與協商的顧及恰恰體現了對當事人的權利的尊重,這比所謂的控辯雙方對抗制下的平等地位來得更為直接和現實。
其次,公正觀要求訴訟能客觀真實地再現案件事實,但誰都知道這更多是一種一廂情 愿。在我們一遍遍強調沉默權、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權時,法律卻對檢察官規定了更為嚴格的的證明要求、證明標準以及各種各樣的證據排除規則;而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又是一個難以 琢磨的理念,更不說那充滿不確定的自由心證制度和陪審團制度,這些都大大加重了檢察官的壓力。一個完美的案件處理過程好比樹立一個桌子的四腿:“法律”、“證據”、“證明”、“訴訟技巧”,檢察官的勝訴好比要將四個桌腿全部撐起,而辯方卻只需拆毀任何一腿,就足以使桌子傾覆。這是刑事訴訟的特殊性的要求。但是一個明顯的事實是,還原事實全貌存在相當大的難度的——即使完整訴訟也很難做到。如果是這樣的,在被告人是案件事實最好的證明人的情況下,為什么我們要排斥一種自愿性的有罪答辯?進而我們為什么要放棄用一種更為現實的方式去追求事實的真相?
再次,如果我們把對抗制的訴訟模式視為一種充滿公正并進而能夠得到結果的方式,那么認罪認罰從寬不過是把這種對抗前移到起訴階段——檢察官仍然需要對全部的證據和法律進行審視,進而展開與辯方的對抗和博弈,這種對抗性在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專業性的背景下并不比對抗制的訴訟模式少太多;更需要關注的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對抗更能達到一個為人們接受的結果,更為高效和有序,充滿了人性關懷和社會影響的考慮,而且能夠避免對抗制中的論辯技巧的影響。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導致了對犯罪輕處罰的結果,是不是違背了罪刑相一致的原則?回答這個問題仍然要考慮公正應然性問題——罪刑相一致原則從來都是抽象的而不是具體的,更何況罪刑相一致并不排斥特定條件下的對被告人的寬宥處理;進而如果我們把“罪”和“刑”刻畫成一一對應的關系,那不正說明了對認罪認罰展開具體協商的合理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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