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把握審判組織的問題?
發(fā)表時間:2017-11-10 12:47:00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081次審判組織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國的刑事審判組織有獨任庭、合議庭、審判委員會三種。審判組織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在審判案件活動中具有重要作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章“審判組織”,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對審判組織形式組成、職權、程序等相關問題作了明確規(guī)定。
1.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組織。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組織包括合議庭和獨任庭。
(1)合議庭。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合議庭是最為常見的刑事審判組織形式。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其他案件的審判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可以全部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混合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應當是單數(shù),但具體組成人員、人數(shù)因法院級別、管轄案件的性質等不同而有異: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有權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fā)表意見,并獨立行使表決權。人民陪審員評議案件時應當圍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充分發(fā)表意見并說明理由。人民陪審員應當審核裁判文書文稿并簽名。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缎淌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吸收了《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明確:“審判長由審判員擔任。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jīng)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并可以擔任審判長。”
(2)獨任庭。獨任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一種審判組織形式。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在此種情況下,可以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理。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審判員依法獨任審判時,行使與審判長相同的職權。
2.合議庭的評議原則。刑事訴訟法對合議庭的評議原則作了明確,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開庭審理和評議案件,必須由同一合議庭進行。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的時候,應當表明自己的意見。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shù)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shù)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在審閱確認無誤后簽名。評議情況應當保密。”《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作了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具體而言:開庭審理和評議案件,必須由同一合議庭進行。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的時候,應當表明自己的意見。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審查判斷證據(jù)的有關規(guī)則,后由人民陪審員及合議庭其他成員充分發(fā)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fā)表意見并總結合議庭意見。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shù)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shù)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陪審員提出的要求及理由應當寫入評議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在審閱確認無誤后簽名。評議情況應當保密。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3.合議庭、獨任庭與審判委員會的關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進一步規(guī)定:“合議庭審理、評議后,應當及時作出判決、裁定。”這表明合議庭具有獨立作出判決的權力。但是,為了確保案件質量,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院長認為不必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復議一次。同樣,獨任審判的案件,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下列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一)擬判處死刑的; (二)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四)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五)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從司法實踐來看,上述規(guī)定施行效果尚好,但也存在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必要,主要包括:(1)是當前我國社會處于轉型時期,“新類型案件”較易出現(xiàn),對此類案件在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方面需要特別慎重,有必要納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范圍。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對于什么是“新類型案件”,是新增設罪名的案件還是不經(jīng)常適用罪名的案件,在實踐中并沒有形成統(tǒng)一認識。而且,有的新類型案件并非重大、疑難或復雜,沒有必要一定要提交審委會。如果確實存在需要提交審委會討論的,可將其納入兜底項的范圍。經(jīng)研究認為,將“新類型案件”納入可以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審理此類案件,妥善化解社會矛盾,故未采納上述意見。(2)《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未區(qū)分應當提交審委會討論與可以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從實踐需要來看,區(qū)分開來分別列明有利于實務操作;谏鲜隹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擬判處死刑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合議庭應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第三款規(guī)定:“對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類型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應吸收該規(guī)定,體現(xiàn)對人民陪審員的尊重。經(jīng)研究,予以采納!缎淌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八條第四款增加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委員超過半數(shù)時,方可開會。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或院長委托的副院長主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檢察長不能列席時,可以委托副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合議庭應當提交案件審理報告。案件審理報告應當符合規(guī)范要求,客觀、全面反映案件事實、證據(jù)以及雙方當事人或控辯雙方的意見,說明合議庭爭議的焦點、分歧意見和擬作出裁判的內容。案件審理報告應當提前發(fā)送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按照聽取匯報、詢問、發(fā)表意見、表決的順序進行。案件由承辦人匯報,合議庭其他成員補充。審判委員會委員在聽取匯報、進行詢問和發(fā)表意見后,其他列席人員經(jīng)主持人同意可以發(fā)表意見。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委員發(fā)表意見的順序,一般應當按照職級高的委員后發(fā)言的原則進行,主持人最后發(fā)表意見。審判委員會應當充分、全面地對案件進行討論。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平等地發(fā)表意見,審判委員會委員發(fā)表意見不受追究,并應當記錄在卷。審判委員會委員發(fā)表意見后,主持人應當歸納委員的意見,按多數(shù)意見擬出決議,付諸表決。審判委員會的決議應當按照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shù)意見作出。少數(shù)人的意見可以保留并記錄在卷。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獨任審判員①應當執(zhí)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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