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羈押與矯正研究
發表時間:2020-05-04 13:04:1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01次引言
在中國,年滿18周歲的為成年人,而未滿18周歲的統稱為未成年人。根據中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犯罪,即是我們這里所說的未成年人犯罪。少年由于生理的發育和心理的發展不同步,正處于“多事之秋”的人生“狂飆期”,因此,更容易發生各種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如何處理少年罪錯行為,促進罪錯少年回歸健康成長道路, 并維護好社會的安定秩序,也就成為世界各國政府共同面臨的難題。[①]自1899年美國伊利諾斯州庫克郡建立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院至今,少年司法作為獨立的司法制度,已經存在了一個多世紀。一百多年來,伴隨著少年犯罪規模和危害的不斷變化,少年司法雖然在觀念上實現了“特殊保護”向“雙保護”的變化,在模式上發生了福利模式向刑事模式的轉變,甚至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美國等西方國家產生了少年法院的存廢之爭,但由于作為少年司法根基的少年身心的特殊性,以及由此決定的少年罪錯的特殊性沒有發生根本改變,因此,少年司法以面向未來——教育挽救罪錯少年這一主要的價值追求,并沒有隨著處理少數少年犯罪“趨嚴”而發生動搖。[②]
中國素有“恤幼”的傳統,在歷史上統治者處理少年犯罪時一直延續著“懲罰輕緩化”的做法,但由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人格,因此這種對涉罪少年的“關照”并非我們今天所說的“特殊保護”。自1984年上海長寧區法院建立中國大陸第一個少年法庭算起,中國少年司法的探索已經經歷了近三十年的歷程。幾十年來,中國少年司法雖然確立了“特殊保護”和“優先保護”的理念,制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形成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出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并在司法保護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在體制上依然依附于成人刑事司法,在法律適用上仍然遵循著成人的法律規定,因此這種“小成人”司法模式在本質上仍然屬于報應性司法。對涉罪少年的審前羈押與矯正,由于涉及到對涉罪少年人身自由的剝奪或限制,因此一直是中國少年司法改革的最重要內容之一。近年來,圍繞降低審前羈押率和監禁刑比重,提高羈押矯正的回歸成功率,進行了一系列探索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面向過去,以追求報應正義為主要目標的“小成人”司法,與面向未來,以追求教育挽救罪錯少年為主要目標的少年司法,由于存在著價值取向上的根本性區別,因此,中國少年司法改革仍面臨以下艱巨任務:協調少年司法中的報應與功利要求,逐步建立以面向未來——教育挽救罪錯少年為主要目標的中國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以適應我國少年保護需要,順應少年司法的歷史潮流,并盡早擺脫我國少年司法“長不大”的困境。[③]
結語
與西方注重個人自由的文化不同,強調集體主義的中國文化塑造了中國刑事羈押與罪犯矯正的獨特特征:即重秩序輕自由,在重視個別化矯治的同時,更強調整體性的組織勞動、教育改造和獄政管理,甚至心理輔導。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兼顧秩序與自由的價值取向已成共識,在追求穩定與秩序的同時,也越來越重視人權的保護。與這種轉變相適應,中國的刑事羈押將越來越受到嚴格控制,罪犯矯正也將越來越重視幫助罪犯重新融入社會開始新的生活。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