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應積極參與檢察院審查逮捕過程
發表時間:2020-11-16 17:32: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277次目前,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審查逮捕階段是一個非常關鍵的階段。如果辯護律師能在這個階段促請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逮捕申請不予批準,整個刑事訴訟過程將會被攔腰截斷,無疑提前實現了刑事辯護的目的,對刑事案件當事人而言非常有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南京刑事辯護專業律師認為,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按照個案條件進行判斷是否符合不逮捕條件;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社會危險性的案件,或者公安機關沒有補充移送社會危險性相關證據的案件,應積極遞交不予逮捕意見書。
刑事律師就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提出法律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不予批準逮捕意見書。該意見書應當主要從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其行為無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危險性,或其特殊狀況不適合羈押,偵查活動存在程序嚴重違法情形等方面進行撰寫。如果辯護人能夠提出相應的證據,應將證據作為附件列明在該意見書之末尾。根據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同時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且其涉嫌的罪行情節較輕,則人民檢察院可以不予批準逮捕:(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屬于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情況;(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行為的;(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了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4)因鄰里、親友糾紛而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因而取得被害人諒解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確實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的條件的;(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確實不適宜羈押的;(7)不予羈押不致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律師必須明確的是,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是檢察機關是否會批準逮捕時的重要考慮因素。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相關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在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同時移送可以證明其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證據;如果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同時也能夠證明其具有社會危險性,需要專門說明;檢察院應以公安機關移送的相關證據為依據嚴格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在必要的時候應當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證人或者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方式方法核實和社會危險性相關聯的證據。如果公安機關移送的在案證據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社會危險性條件,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公安機關沒有補充移送,檢察院可以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
簡單來說,社會危險性的判斷標準如下: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如多次連續作案,或者有證據表明正在策劃組織新的犯罪;聲稱要實施犯罪;曾因同類犯罪遭受行政處罰;有吸毒等惡習;等等。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有證據表明嫌疑人正在策劃組織實施上述行為;或因上述行為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的;積極參與或者組織領導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黑惡勢力、恐怖活動組織或者毒品犯罪組織等。
三、可能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或有可能串供或者干擾證人作證,包括有證據表明歸案前后企圖或者著手實施上述行為;企圖威脅、利誘證人,干擾證人作證;與之存在密切聯系的同案嫌疑人在逃,尚未捉拿歸案;其他可能毀滅證據或者串供的行為。
四、可能對被害人、控告人或者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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