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辦理部門
發表時間:2021-07-22 16:54:4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48次辦理部門: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沒有設立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由負責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專職人員辦理,也就是監所檢察部門(駐所檢察官)。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為適應新的任務要求,2015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研究并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復同意,將監所檢察機構統一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機構。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刑事執行檢察廳后,省級檢察機關也相應成立了刑事執行檢察局,而市、區、縣級檢察院還沒有成立,仍然由監所檢察處(科)負責審查。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和規范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決定》,在強制措施執行監督領域確定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辯護刑事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也可以向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或監所檢察部門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3條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關于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第3條也進一步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沒有設立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由負責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專職人員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異地羈押的,羈押地派駐看守所檢察室應當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時,上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可以將本部門辦理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辦理,經審查,需要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應當按照對等監督原則,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向辦案機關發出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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