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詳解適用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對象
發表時間:2021-07-22 16:56:1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87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11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關于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第13條之規定,審查對象為負責審查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所在的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以及對應同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系上級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二審案件的上訴人,辯護人可以將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通過駐所檢察官轉交至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或監所檢察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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