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刑事律師有效參與審查逮捕程序的意義
發表時間:2017-09-27 18:04:5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5次在當前強調“庭審中心主義”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律師往往忽視了審前辯護的重要性,而“兩高”在今年的兩會上所作的工作報告明確指出,“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訴25778人。”報告還指出,“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873148人,提起公訴1390933人。”“對涉嫌犯罪但無社會危險性的決定不批捕90086人;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50787人。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29211名犯罪嫌疑人建議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誰說偵查階段刑事律師無所作為,只能會見?刑事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審查批捕階段辯護是又一重要利器,結合具體案情,密切關注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條件,積極遞交不予逮捕意見,如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社會危險性相關證據而沒有補充移送或者移送的證據不能認定嫌疑人符合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由此可知,刑事律師在審判前的辯護空間并不是傳統觀點所認為的無所作為,而是大有作為。
南京刑事律師最近辦理的一起X某涉嫌詐騙案,充分表明刑事律師在審查逮捕階段的作用和價值,要求辯護人自接手案件后要進行有效辯護,充分利用審查逮捕環節七天審查的黃金時間,在會見、調查取證、了解案情的基礎上,根據案件情況提出不構成犯罪不批捕或無羈押必要性不批捕的辯護意見。
犯罪嫌疑人X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經H市公安局S分局立案偵查。2017年3月X某被刑事拘留,羈押于H市看守所。南京刑事律師作為本案X某的辯護人,先后于2017年3月18日、3月22日在看守所會見了X某,聽取了其對涉嫌詐騙罪一案的陳述與辯解,而后向H市公安局S分局提交了《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為其申請取保候審。2017年4月8日,H市公安局S分局向H市S區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2017年4月15日,南京刑事律師以所在刑事律師事務所和辯護人的名義向H市S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提交了《不予批準逮捕意見書》,以X某不符合逮捕條件為由,申請對其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2017年4月22日,H市S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同日,H市S區人民檢察院通知H市公安局S分局立即釋放 X某,并向其發放釋放證明書。同日,H市公安局S分局決定對X某取保候審,并向其送達了取保候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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