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解讀假冒專利罪的犯罪處罰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1 14:26: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解讀假冒專利罪的犯罪處罰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解釋》第4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立案追訴標準(二)》第72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004年《解釋》第12條第1、2款對“非法經營數額”做了明確說明,即:“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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