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辯護
發表時間:2021-05-15 18:49: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313條的規定,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辯護,應當掌握以下幾點:
第一,量刑檔次適用的唯一性!刑法》第313條只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設置了一個量刑幅度,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表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無重罪、輕罪上的區分,而只存在重刑、輕刑上的差別。因而,適用重刑也好,輕刑也罷,都得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一量刑幅度內考慮。
第二,罰金刑適用的恰當性!缎谭ā窞榫懿粓绦信袥Q、裁定罪設置的罰金為無限額罰金,在確定罰金的數額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因而應注意對行為人適用罰金刑時要做到罪刑相適應。否則,重罪輕罰的,難以起到懲罰作用;輕罪重罰的,行為人還可能會抗拒執行,進而導致惡性循環。
第三,對情節嚴重程度的考量。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屬于情節犯,情節嚴重不僅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必要條件,而且還是量刑輕重的參考因素,因為在情節嚴重的基礎上,尚存在一個量刑幅度范圍內處刑輕重的問題。因而,對行為人量刑時一定要對其犯罪情節嚴重的具體程度認真考慮。如情節嚴重的程度較重,就可以考慮在法定刑的幅度內適用較重的刑罰。對情節嚴重具體程度的掌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1)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手段的惡劣程度;(2)妨害司法機關正常工作的嚴重程度;(3)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程度。
第四,選擇性罪名不并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屬于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拒不執行判決或者裁定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時有兩種行為的,也只能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第五,注意刑期的折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精神,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但應注意,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并判處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或拘役)時,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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