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20-11-21 14:34: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140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按照以下標準進行量刑:
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0/o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 01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 01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150條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規定了單位犯罪,據此,單位犯本罪應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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