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搶劫打傷民警怎么定罪?團伙搶劫從犯怎么判刑?
發表時間:2023-03-19 09:11: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團伙搶劫打傷民警怎么定罪?團伙搶劫從犯怎么判刑?,希望能幫助大家。
團伙搶劫打傷民警怎么定罪?
團伙搶劫打傷民警在法律上并不是一條單獨的罪名,根據情節嚴重狀況在法律上有搶劫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有不同的量刑標準,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具體如下所述:
團伙搶劫罪量刑標準,刑法第263條的規定,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團伙搶劫是按總的搶劫數額的,不是按每個人得到的數額計算的。
打傷警察是襲警,不以獨立罪名模式存在,襲擊警察行為多以“妨害公務罪”論,根據傷者的傷情視情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2、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3、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4、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
5、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1、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見。團伙搶劫打傷民警在法律上并不是一條單獨的罪名,根據情節嚴重狀況在法律上有搶劫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有不同的量刑標準,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團伙搶劫從犯怎么判刑?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初犯是相對于累犯而言,初犯可以不作為酌定從輕量刑情節:另即便是初犯,但如果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甚至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構成搶劫罪的從犯初犯具體如何量刑應當根據其具體的犯罪行為結合刑法關于從犯初犯的規定予以確定。
我國《刑法》關于犯搶劫罪的量刑規定有關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如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多次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冒充軍警搶劫、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團伙打劫能取保候審嗎?
搶劫罪不能辦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搶劫罪屬于暴力犯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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