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1-10 14:33:4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濫用職權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397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或者雖未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但行為人主觀惡性深、多次濫用職權、社會影響十分惡劣的等。
根據《刑法》第397條第2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徇私舞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這里的“徇私情”、“徇私利”宜理解為徇個人私情、私利,而不是單位的。對此,有關解釋是一致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濫用職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或多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引起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等。
在適用刑罰時,要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情節、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裁量刑罰。在刑罰適用中,除了考慮危害結果(包括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還要考慮行為人罪過嚴重狀態。對于造成嚴重危害者、罪過嚴重者,量刑要從嚴;對于具有主犯等情節的罪犯,要依法從嚴處罰;對于具有自首、從犯等情節的罪犯,要考慮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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