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10 10:13:3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 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2月12日法釋[2012]17號)(節錄)第一條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目的,招募、拉攏、引誘、介紹、培訓偷越國(邊)境人員,策劃、安排偷越國(邊)境行為,在他人偷越國(邊)境之前或者偷越國(邊)境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未遂)論處;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基礎上,結合未遂犯的處罰原則量刑。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四)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第七條以單位名義或者單位形式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條①實施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同時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p#分頁標題#e#
第九條對跨地區實施的不同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處理要求,有關地方公安機關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一并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三、《公安部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2000年3月24日)(節錄)
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十)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拐賣婦女、
對被組織的婦女、兒童有拐賣犯罪行為的,兒童罪立案偵查。
四、《公安部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公通字[2000]30號)(節錄)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1~2人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人民幣5~20萬元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5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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