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9 18:08:4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是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制度。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確有必要進口列入上述規定目錄中的固定廢物用作原料的,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申請進口廢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進口廢物用作原料利用的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并具有利用進口廢物的能力和相應的污染防治設備;(2)申請進口的廢物已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申請進口廢物的單位,必須提交如下材料:(1)《進口廢物申請書》:(2)《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書》或者《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表》。受理進口廢物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所謂“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是指行為人未經有關部門許可超越自身職權,獨自決定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未經許可主要是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一般是指不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或者已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沒有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情形;偽造、變造國家環境保護局《進口廢物批準書》的情形;逾期未向國家環境保護局補辦進口廢物經營審批手續,并繼續從事進口廢物經營活動的情形。具備了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這一前提條件,行為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才告成立,否則行為人以合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只有在其使用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才構成犯罪。另外,行為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是用作原料,即用于從事進口廢物加工利用或專門從事對外貿易經營,為從事廢物加工利用的單位提供固體廢物??傊?,其用途應限于用作原料,對于非用作原料,.而以原料利用為名,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于他途或是以此牟利,進行倒買倒賣的,則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仍擅自進口固體廢物。過失不構成本罪。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關于“后果特別嚴重”的認定、從重處罰及從寬處罰情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作規定,參見本條“相關規定”中的內容。
單位犯本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以上就是關于: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