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受賄的處理
發表時間:2017-11-08 14:04: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間接受賄的處理,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百八十八條(間接受賄的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司法實踐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除了直接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外,還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影響,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所形成的相互聯系、制約關系,編織關系網,以權換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財物或收受請托人財物,最終實現以權換錢的目的,曲線受賄。雖然一個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范圍是有限的,但是其所產生的輻射效應則是十分廣泛的。因此,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情況比直接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而索賄、受賄更為普遍。因此,本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職權,而是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應以受賄論處。
這種形式的受賄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這一特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這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制約關系,包括縱向制約關系和橫向制約關系。前者是指上下級之間的領導隸屬關系,表現為憑借本人在職務上對下屬單位和人員的一般領導、監督、管理的地位,指使、指揮、影響下屬人員,為請托人辦事,而本人從中索取或收受賄賂。橫向制約關系,是指在不同的部門、單位之間,國家工作人員存在著職務上的制約關系,一方可以憑借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左右或影響另一方,使其利用職權為他人辦事。這種情況多見于工商、稅務、公安、司法、紀檢監察、物資、計劃、銀行、勞動人事、房管、電力等部門的某些實權人物。其次,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這就是說,行為人通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作為與不作為,是不可能實現請托人的要求的,只能通過對請托人的請托事項有主管、經管職責的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才能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2.根據本條規定,必須是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才能構成犯罪
不正當利益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不應得到的利益。例如對不符合招生錄取、晉升、農轉非條件和資格的人違法予以錄取、晉升、農轉非。再次,行為人向請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財物。
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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