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8 13:52: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9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認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時,應注意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區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不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除第151條第1款和第2款、第152條、第347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
1.根據本條第3款規定,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也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依照本條第1款的見定從重處罰。
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珍稀直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并罰。
4.根據本條第4款規定,單位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旨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即按自然人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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