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4:53:4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依其偷逃應繳稅額之多少承擔刑事責任: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在累計應繳稅額時,應根據各次走私的貨物、物品的完稅價格和走私行為發生時的稅率分別計算然后相加。
5.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時,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瑩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亳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蓮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吾罪,偷逃應繳稅額在25萬元以上不滿75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75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頁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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