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6 16:15:4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犯本條所規定之罪,應依具體情形承擔以下處罰:
1.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43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測‘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3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的;(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時間較長的;(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43條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3)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4)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4.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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