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22 16:58:2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3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刑法》第21條第2款“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對于行為人由于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而實施的過失致人重傷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235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里是指《刑法》對過失傷害致他人重傷的行為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的具體規定,而不適用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條款。例如,過失爆炸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1 15條第2款規定的過失爆炸罪處理;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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