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形態辯護
發表時間:2020-11-21 14:28:3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合同詐騙罪的形態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同詐騙罪的共同犯罪辯護
由于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既可由自然人構成,也可由單位構成,因此,在合同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中,一旦犯罪主體既有自然人,也有單位的情形,認定犯罪成立以及主從犯都要比純自然人共同犯罪或者純單位共同犯罪復雜一些,更應引起辯護律師的注意。
(二)合同詐騙罪的罪數形態辯護
在合同詐騙罪中,常常伴隨著其他一些犯罪現象的發生。例如,通過私刻印章、虛假出資等手段,獲取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身份,從而達到合同詐騙的犯罪目的。一般來看,這些手段行為盡管也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相應的犯罪,由于其與合同詐騙罪之間是一種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多數場合按照牽連犯“從一重處”的處罰原理只定合同詐騙罪一罪,但也有一些特殊情況不宜以一罪處理,而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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