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11:10:3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3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與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由于國家機關以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概念外延的廣泛性,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等其他偽造類犯罪存在容易混淆的地方。在實踐中,尤其需要注意區分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區別主要在于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對象則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其實,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屬于特殊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與本罪屬于特殊與一般的關系。根據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理,對于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構成犯罪的,應一律以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而不能定本罪。
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停止形態認定
如前所述,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并完成《刑法》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的行為,不論是否發生實際的社會危害,都成立犯罪既遂。但值得注意的是,偽造、變造、買賣的行為,是一個過程,即行為人實施偽造、變造、買賣,只有當其偽造、變造、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達到足以致他人誤信為真或者買賣交易完成的時候,行為人才成立犯罪既遂,否則為犯罪未遂。例如,在偽造、變造或買賣完成前即被抓獲,或者因技術等原因未能制造出公文、證件、印章等,即為犯罪未遂。
(二)罪數形態認定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屬于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但是,行為人同時實施了偽造、變造或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的,仍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為了實施詐騙、重婚等其他犯罪而事先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因而觸犯數個罪名的,一般按牽連犯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與客觀方面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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