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
發表時間:2017-10-23 11:11: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其既可以是與該公文、證件、印章相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與該公文、證件、印章無關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觀方面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偽造、變造、買賣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仍有意而為之的心理狀態。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牟利,有的是為實施其他犯罪作準備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除了要求具備犯罪故意,行為人是否還必須具備特定的主觀目的才能構成本罪,在理論上存在分歧。否定說認為,《刑法》并未對本罪作行使目的的限制,故不能將行使目的作為本罪的主觀要件。肯定說則認為,雖然法條上沒有規定目的性要件,但是《刑法》對其進行規制的偽造、變造行為實際上都包含行使目的。應該說,從本罪的行為特點分析,構成本罪一般還是應該要求具有行使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行使目的,也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
所謂行使目的,是指意圖使具有利害關系的他人把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誤信為真正的公文、證件,或者把虛假的公文、證件誤信為內容真實的公文、證件的目的。這里的行使包括采用向對方出示、交付等方法,達到使對方認識或者能夠認識其內容的狀態。行使只要是以使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作為真正的公文、證件來發生作用的目的而加以使用的,就足以認定為是行使,因而不需根據公文、證件的本來用法加以使用,也不限于將其作為真正的公文、證件加以使用,只要具有使其起著發生真正文書作用的目的即可。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與客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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