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常識問答匯總
發表時間:2025-02-19 13:10: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0次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什么意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同于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的一種強制措施。同時,對于沒有固定居所的被監視居住人,也可以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在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時,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嚴格的監視和管理。被監視居住人必須遵守監視居住期間的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不得接觸與案件有關的人員,不得會見來訪者等。執行機關應當根據被監視居住人的身體狀況和案件情況,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被監視居住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折抵刑期嗎?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日折抵管制一日。指定居所兩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收費嗎?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收取被監視居住人費用。
溫馨提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重要強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同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臨小正也會對執行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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