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省詐騙罪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23-07-27 19:30: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7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2023年江蘇省詐騙罪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根據詐騙數額和相關情節,在下列對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詐騙數額達到6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到3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詐騙數額達到6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詐騙數額達到4.8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②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③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④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在4.8萬元以上,未達到6萬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到3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到2.4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十種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在2.4萬元以上,未達到3萬元的,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詐騙數額達到50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數額達40萬元,并具有本條第(2)項規定五種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40萬元,并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十種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在40萬元以上,未達到50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詐騙未遂的,應根據相應的犯罪數額和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綜合考慮犯罪未遂等量刑情節后決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節或《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十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多次詐騙的;
(2)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
(3)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5)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導致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9)為違法犯罪而實施詐騙或者將詐騙的財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應當數罪并罰的除外;
(10)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名義騙取公私財物,以及假借救治傳染病、防控疫情名義騙取醫療、防疫專項款物或者社會捐助款物的;
(11)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電信網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11)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名義騙取公私財物,以及假借救治傳染病、防控疫情名義騙取醫療、防疫專項款物或者社會捐助款物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基準刑:
(1)案發前主動將贓款贓物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2)詐騙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因生活所迫或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決定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進行比較,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增加基準刑的50%以下。
7.構成詐騙罪的,根據詐騙的數額、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單處罰金的,一般應在詐騙數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處,最低不得少于六千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十萬元以上詐騙數額二倍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的除外。
8.構成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的起因、手段、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適用緩刑:
(1)為違法犯罪而實施詐騙或者將詐騙的財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2)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在醫院詐騙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5)曾因詐騙類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詐騙受過行政拘留的;
(6)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7)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8)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內容摘自2023 江蘇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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