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非法放貸犯罪量刑標準(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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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非法放貸犯罪量刑標準(2024最新)
1、非法放貸,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賯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達到200萬元的,或者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達到1000萬元的;
、趥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80萬元的,或者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400萬元的;
③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達到50人的,或者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達到150人的。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賯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每增加16萬元,或者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每增加77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每增加7萬元,或者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每增加3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蹅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每增加4人,或者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每增加12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2)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情節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的80%,并具有《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賯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60萬元以上,未達到200萬元的,每增加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80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0萬元的,每增加4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64萬元以上,未達到80萬元的,每增加3.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320萬元以上,未達到400萬元的,每增加16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40人以上,未達到50人的,每增加2人,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20人以上,未達到150人的,每增加6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3)黑惡勢力非法放貸,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情節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50%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未達到200萬元的,每增加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0萬元的,每增加1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未達到80萬元的,每增加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未達到400萬元的,每增加4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蹅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人以上,未達到50人的,每增加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人以上,未達到150人的,每增加1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4)黑惡勢力非法放貸,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情節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的40%,并具有《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賯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未達到200萬元的,每增加24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0萬元的,每增加1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趥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32萬元以上,未達到80萬元的,每增加9.6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160萬元以上,未達到400萬元的,每增加4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0人以上,未達到50人的,每增加6人,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60人以上,未達到150人的,每增加18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5)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達到1000萬元的,或者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達到5000萬元的;
、趥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400萬元的,或者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2000萬元的;
、蹅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達到250人的,或者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達到750人的;
④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賯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未達到1億元的,每增加17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5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未達到5億元的,每增加8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億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趥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未達到4000萬元的,每增加67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4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6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未達到2億元的,每增加34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億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0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蹅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未達到2500人的,每增加42人,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500人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7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未達到7500人的,每增加12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7500人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12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6)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的80%,并具有《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賯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80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0萬元的,每增加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40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元的,每增加1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320萬元以上,未達到400萬元的,每增加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1600萬元以上,未達到2000萬元的,每增加4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蹅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00人以上,未達到250人的,每增加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600人以上,未達到750人的,每增加1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7)黑惡勢力非法放貸,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50%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0萬元的,每增加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5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元的,每增加2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未達到400萬元的,每增加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未達到2000萬元的,每增加1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蹅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25人以上,未達到250人的,每增加25人,增加二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375人以上,未達到750人的,每增加75人,增加二個月刑期。
(8)黑惡勢力非法放貸,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的40%,并具有《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0萬元的,每增加6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元的,每增加3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趥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160萬元以上,未達到400萬元的,每增加24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0萬元以上,未達到2000萬元的,每增加1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蹅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00人以上,未達到250人的,每增加1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300人以上,未達到750人的,每增加4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9)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俣陜纫驅嵤┓欠ǚ刨J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谝猿^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十次以上的;
、酆趷簞萘Ψ欠ǚ刨J的;
④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其他違法行為的;
⑤糾集、指使、雇傭他人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
2.同一案件中,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標準確定量刑起點。
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不得同時用以增加刑罰量,以確定基準刑較重的標準計算。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曾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2)拒不交代贓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基準刑:
(1)積極退贓退賠的,根據退贓退賠的數額,按比例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非法獲利較少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其中單處罰金的,一般應在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處。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的除外。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罰金數額最低不得少于一千元。
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不得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額。
6.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綜合考慮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退繳贓款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曾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2)拒不交代贓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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