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2024最新)
發表時間:2024-12-19 10:20:1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3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2024最新),希望能幫助大家。
1.構成組織賣淫罪,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賣淫人員數量、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賣淫人員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3)每造成賣淫人員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造成賣淫人員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4)非法獲利每達到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構成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賣淫人數累計達到10人的;非法獲利達到100萬元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到5人的;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或者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賣淫人員數量、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賣淫人員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每增加一人,增加四個月刑期。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非法獲利每增加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5)每造成賣淫人員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造成賣淫人員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6)造成賣淫人員自殘、自殺、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組織他人賣淫的人數和非法獲利數額不得同時用以增加刑罰量,二者均明確的,以確定基準刑較重的標準計算。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2)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從事以上行業的其他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3)在公共場所公然招嫖、招募賣淫人員或者利用網絡、短信發布招嫖信息、散發小廣告等方式公開招嫖、招募賣淫人員,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組織賣淫次數達到賣淫人數10倍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曾因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對被組織賣淫的人員同時具有引誘賣淫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構成組織賣淫罪的,根據組織賣淫次數、賣淫人員數量、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犯罪所得無法查實的,根據組織賣淫次數、賣淫人員數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罰金一般不得低于三十萬元。
6.構成組織賣淫罪的,綜合考慮組織賣淫次數、賣淫人員數量、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退繳贓款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對于具有減輕處罰情節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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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2023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試行)》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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