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提供刑事辯護找律師,取保候審、無罪辯護、法律咨詢、二審改判

擅長重大案件辯護事務,成功案例多,經驗資深,高校教授專家團論證被告人申訴代理!

咨詢電話:15695295888
               15695295999

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0:40:5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玩忽職守罪的客體

  玩忽職守犯罪是一種違反國家職權行使有關規定或者要求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的實施必然要侵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是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

  二、玩忽職守罪的客觀方面

  (一)玩忽職守罪的行為方式

  規定玩忽職守罪的很多國家都在罪狀中對玩忽職守罪的客觀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我國玩忽職守罪的客觀方面也應是“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但是,在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的行為方式的認識上,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的行為方式為不作為。理由是玩忽職守罪的行為主體不負責任,行為消極。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的行為方式既可以是不作為,也可以是作為。理由是,玩忽職守罪行為人的行為有的是行為人負有《刑法》要求必須履行的特定義務,行為人能夠履行而不履行,是不作為;有的則是行為人積極實施了不應實施的行為,是作為。南京刑事律師同意后一種觀點。

  首先,南京刑事律師認為,不能根據行為人在行為上的消極與否,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不作為,還是作為。傳統理論認為,可以把人的消極或積極表現,視為區分不作為與作為的標準。有論著認為:“犯罪的不作為是指人的消極行為。”④“由積極行為所實行之犯罪,稱為犯罪的作為。”⑤但按照這種理論難以解釋下列現象:本來偷稅人的逃稅行為是不履行納稅義務,是不作為,但是行為人往往為達到偷稅目的偽造賬目等,進行積極的活動。又如,遺棄罪是拒絕履行扶養義務,是不作為犯罪,但是,為了達到遺棄目的而故意離開家庭。因此,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不能把任何一種積極的動作都叫作為。⑥不作為與作為的含義是:“所謂不作為,就是故意或過失地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所謂作為,是指行為人積極實施了刑法禁止的行為。”這種觀點基本上已成通論。

  其次,玩忽職守行為人基于對工作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其客觀方面表現是比較復雜的。所謂不履行和不正確履行職責,是對玩忽職守行為的高度概括,需要具體分析。所謂不履行職責,包括擅離職守型和在崗不履行職責型,不論行為人在此期間有哪些具體行動(擅離崗位也是一種積極行動),其都是表現為完全沒有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責,而且正是這一事實成為危害結果發生的決定性原因。這種客觀表現為不作為,當無疑義。例如,已發現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卻麻木不仁、心存僥幸、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于有關部門或個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不予理睬和研究;發現下屬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不制止、不糾正;對于執行法律或規章制度情況,應檢查而不檢查,放任不管;等等,都是典型的不作為。所謂不正確履行職責,情況比較復雜。問題在于,這是指行為人不是完全不履行職責,而是形式上具有履行職責的行動,但卻沒有完全按職責要求做,以致造成嚴重后果。就其沒有完全履行職責而言,可以說具有不作為因素,但是,畢竟與上述不履行職責不同。這就是其實施的積極作為不完全符合職務要求的行為,而且正是這種積極行為的不正確造成了嚴重后果。結合因果關系看,可以說,這種玩忽職守表現為作為。例如,在管理工作中,主觀主義、自以為是、擅自改變規章制度或者原定方案或決定,盲目蠻干;在經濟領導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調查、不研究,盲目批準或者決定重大工程項目上馬;在基建工作中,沒有設計,擅自同意施工;等等。由上述行為造成重大損失而構成的玩忽職守罪就是表現為作為方式。由此可見,認為玩忽職守罪只表現為不作為是不正確的。

  (二)玩忽職守罪的危害結果

  玩忽職守罪要求的危害結果是行為人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玩忽職守罪的主體

  1997年《刑法》頒布以前,根據1979年《刑法》的規定,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而1997年《刑法》規定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樣,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構成犯罪不再定玩忽職守罪。如果行為人玩忽職守構成犯罪,根據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2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應當認定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在上述規定基礎上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

  玩忽職守罪在新中國的刑事立法資料上最早見于1954年9月30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初稿)》。該草案第76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負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公共財產、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勞役或者予以行政處罰……”該草案未明確規定玩忽職守罪的罪過形式。此后的刑法草案,直至1979年及1997年通過的《刑法》,皆承繼該草案的寫法,未明確規定玩忽職守罪的罪過形式。1979年《刑法》第187條的罪狀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1997年《刑法》第397條第1款的罪狀規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這與外國的立法例不同。外國刑法對玩忽職守罪大都明確規定了主觀要件。例如,1968年《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刑法典》第249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是指“公務員由于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過失違背職守,造成嚴重危害第一百四十五條所列組織的活動的,或嚴重危害他人合法利益或給公共財產造成損失的”。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刑法典》第176條把玩忽職守行為規定為,“公職人員因過失違反所擔任的職務,而有下列一種情形的:1.以違法手段執行自己職務的;2.逾越自己權限范圍的;3.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的”。1996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93條對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規定為:“公職人員由于對公務采取不認真或疏忽態度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果嚴重損害公民或組織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或嚴重損害社會或國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這部法典是在1961年實施、1978年修訂的《蘇俄刑法典》基礎上制定的。《蘇俄刑法典》第172條對玩忽職守罪規定為:“公職人員由于漫不經心或不誠懇的態度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因而使國家或社會的利益以及法律所保護的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受到巨大損害的”。前蘇聯刑法學者們指出,玩忽職守罪的罪過是過失,即使“公職人員明知有發生嚴重結果的可能而仍然玩忽職守的”,也不是“故意實施的犯罪而是過失罪。”

  由于我國《刑法》未明文規定玩忽職守罪的罪過,因此,理論界與實務界對玩忽職守罪的罪過有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玩忽職守罪的罪過為過失。另一種觀點認為,玩忽職守罪的罪過一般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有的則明確限定為過失或間接故意。第一種觀點可以說是傳統的觀點,并且見之于司法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1987年制定的《關于正確認定和處理玩忽職守罪的若干意見(試行)》中就指出,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出于過失”。認為玩忽職守罪的罪過為過失的主要理由是,所謂玩忽職守罪,就是指行為人不嚴肅認真地對待自己的職責,不負責任,但是,對于由此而造成的嚴重后果卻并非出于其本意。認為玩忽職守罪的罪過是過失或者故意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從《刑法》對原玩忽職守罪的修改看,沒有完全排除故意構成玩忽職守罪的情況。《刑法》修訂前,對于濫用職權和故意不履行職責,以致造成1979年《刑法》第187條規定的嚴重后果的行為,都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0 1997年《刑法》將實踐中表現突出的濫用職權的行為獨立出來規定為一種犯罪,但沒有將故意不履行職責的行為獨立出來規定為一種犯罪,因此,故意不履行職責的行為仍屬于玩忽職守罪的范疇。第二,有的論著認為,玩忽職守一詞是包含故意內容的。“玩”意為玩弄、胡干的意思,蘊含故意;“忽”是疏忽大意,指過失。因此,就文意看,玩忽職守可以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罪過形式。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1997年《刑法》中的玩忽職守罪的罪過形式應是過失。其理由是:

  第一,規定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符合立法的本意。參加過《刑法》起草全過程的高銘暄教授在其專論《刑法》起草過程的專著中曾指出:“玩忽職守罪是一種過失犯罪。這種犯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自己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如果沒有造成重大損失,那是屬于工作上的錯誤,不應該當作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犯罪在主觀上是出于過失,也就是說,上述重大損失是由于行為人的嚴重官僚主義或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造成的。如果有意造成重大損失,那就不是玩忽職守罪的問題,而是構成其他犯罪了。”這就是說,1979年《刑法》中的玩忽職守罪的罪過是過失。

  有些學者認為,雖然傳統觀點認為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但是,隨著刑法的發展,玩忽職守罪的犯罪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玩忽職守犯罪的故意罪過形式。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1條第四項規定:“對于本條(一)、(二)、(三)所列的犯罪人員,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處理,或者因受阻撓而不履行法律所規定的追究職責的;對犯罪人員和犯罪事實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員或者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報案和不如實作證的,分別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所規定的瀆職罪處罰。”上述應當比照1979年《刑法》第187條(玩忽職守罪)處罰的種種行為,顯然都是故意的行為(不作為),對于由此可能產生的后果,即使不是希望,至少也是采取放任態度。可見,該決定在立法上已經把故意作為玩忽職守罪的一種罪過形式了。此外,《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也做了類似規定。南京刑事律師不否認上述立法現象存在,但是,南京刑事律師認為同樣不可忽略的事實是,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在《刑法》尚不完備條件下,為適應懲罰犯罪的需要,立法機關采取的一種立法類推的補救辦法,并非完全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應有特征。不僅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2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制造、修理、銷售的計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這里作為犯罪主體的“個人”,不限于國家工作人員,難道可以因此說玩忽職守罪的主體也應當包括普通公民嗎?正是鑒于1979年《刑法》只有玩忽職守罪,以致造成后來不得不以立法類推形式擴大1979年《刑法》第187條的適用范圍的弊端,在《刑法》修訂過程中,許多學者和司法實踐部門極力主張分解原玩忽職守罪,增設濫用職權罪以明確玩忽職守罪的過失性。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6年11月15在《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中指出,“從近幾年的司法實踐情況來看,玩忽職守罪出現一種值得注意的新的動向,就是由純粹的過失罪向故意罪發展,適應司法實踐出現的新的情況,適當分解玩忽職守罪,以使罪名與罪狀能夠更加恰當、直接地反映犯罪的行為和特點,非常必要”。立法機關采納大家意見,在《刑法》中增設了濫用職權罪,這一立法行動的積極意義之一,就是恢復玩忽職守罪過失犯罪的本來面目。

  第二,認為玩忽職守罪的罪過形式包括過失和故意的觀點不符合刑法學基本原理。如前所述,在我國刑法中,故意與過失是兩種獨立的罪過,且具有排他性。一種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不可能既是故意,又是過失,否則根本違反我國犯罪構成的理論學說。

  誠然,不可否認刑法上存在這樣一種犯罪情況,即行為人故意犯某種罪,卻意外地造成了比其預期的結果嚴重得多的另一種結果,即對此重結果表現為過失,典型的適例就是《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的故意傷害致死。如果把這叫做“復合罪過”未嘗不可。但是,作為基本構成的罪過只有兩種,一為故意犯罪,二為過失犯罪。我國臺灣學者也主張存在“所謂過失與故意競合”的情況。但是,這都是指在具體實施一種犯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復雜現象,而并非作為一種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故意或者過失。故意傷害致死所犯的罪是故意傷害罪,其罪過形式只能是故意,但過失地致人死亡,只是對故意傷害罪加重處罰的結果條件而已。

  第三,認為玩忽職守罪可以由過失也可以由故意構成,否定了罪過形式的主觀惡性程度的區別,不符合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基本原則的要求。大家知道,罪過形式的不同反映著行為人程度不同的主觀惡性,對刑事責任有著不同的影響。正因為這樣,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刑法都以處罰故意犯罪為主,以處罰過失犯罪為補充,就像我國《刑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并且,對于故意和過失造成同樣危害結果的,對前者的處罰重于后者。既然如此,有什么理由說,玩忽職守罪既可以由過失,也可以由故意構成,并且在處罰上不需要加以區別呢?當然,有的學者可能會說,即使確定玩忽職守罪只能是過失犯罪,而《刑法》第397條將它和故意濫用職權規定在一起,適用同一法定刑,不也是在處罰政策上對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不加區分嗎?的確如此,但是,這畢竟是涉及兩個不同罪名,而且,在南京刑事律師看來,這樣的立法規定的科學性是值得懷疑的,因而,不足以成為玩忽職守罪應具有“復合罪過形式”

  的科學根據。有學者說明,有的犯罪之所以可以具有“復合罪過形式”,是因為法定犯罪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的界限更加模糊、難辨,二者主觀惡性差距不大,區分二者界限沒有必要。南京刑事律師認為,這值得商榷。應當說,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界限較難區分,不僅在法定犯而且在自然犯中也同樣是存在的,但是難分不等于不能分,顯然界限難分不能成為一罪具有“復合罪過形式”的理由。至于說有的犯罪沒有必要嚴格區分過失與故意,因為二者主觀惡性差距不大,也難以令人信服。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反映著兩種原則不同的心理態度,這也正是各國刑法對二者采取不同處罰原則的理由。因此,不論罪重罪輕,都不應把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同等看待。即使處刑相同,不同罪過形式的罪名也不應當一樣。《刑法》第398條雖然對故意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規定了同樣的法定刑,但兩個罪名的罪過形式還是界限分明的。因此,只有把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截然分開,才能體現出刑法理論和立法原則的一貫性。

  綜上所述,玩忽職守罪的罪過形式應為過失。

以上就是關于: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http://www.xgbdr.com/gcyj/2807.html
律師推薦
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師蘇ICP備14015718號
主站蜘蛛池模板: 99这里只有精品| 久久亚洲国产精品成人AV秋霞| 秋霞理论最新三级理论最| 国产免费牲交视频| 老司机亚洲精品| 国产高清av在线播放| japan高清日本乱xxxxx| 性无码专区无码| 丰满少妇高潮惨叫久久久| 日韩人妻精品一区二区三区视频| 亚洲啪啪AV无码片| 欧美激情综合亚洲五月蜜桃| 人妻无码久久一区二区三区免费| 精品国产三级在线观看| 四虎国产精品永免费| 观看国产色欲色欲色欲www| 放荡的女老板bd中文字幕| 久久精品国产精品国产精品污| 欧美亚洲综合另类在线观看| 亚洲欧美日韩综合精品网| 色哟哟网站在线观看| 国产在线视频不卡| 国产1000部成人免费视频| 国产真实乱16部种子| 1000部啪啪未满十八勿入| 国内精品久久久久久99蜜桃| 久久久久久99| 日本精品一区二区三区视频 | 在线观看亚洲精品专区| gay网在线观看| 女大学生沙龙室3| 久久人人爽人人爽人人爽| 日韩精品中文字幕无码一区| 亚洲av永久无码精品网站| 欧美一级特黄啪啪片免费看|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一区久久| 欧美巨大黑人精品videos| 全免费a级毛片免费看不卡| 精品女同一区二区三区免费播放 | eeuss影院免费92242部| 天天看片天天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