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和主觀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2 12:51: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和主觀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要件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本節第22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主體。單位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通常有如下幾種:(1)企業的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企業的職工或臨時雇傭工等;(2)現已離退休或轉調的原企業的人員;(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如律師、專利代理人、經濟顧問等;(4)對企業有監督、檢查、調查和管理權的人,比如審計人員、稅務人員、主管行政機關人員、工商管理人員等;(5)除上述四種人員可能因披露商業秘密而成為主體外,其他任何人員均可能因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而成為該罪的主體;(6)違反依據合同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有關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員。
此外,為了獲取和使用商業秘密與披露商業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謀的單位或個人,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2、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要件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秘密。過失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至于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而實施犯罪,不影響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時可考慮的情節。實踐中,該罪的犯罪動機通常表現為:(1)為了交換利益而披露商業秘密;(2)為自己從事不正當競爭而使用商業秘密;(3)為擊敗同業競爭對手而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4)為出賣而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5)為報復或泄憤而披露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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