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3 12:52: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直接抵扣稅款的憑據作用,犯罪分子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牟取暴利,所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案件就十分突出。這種犯罪嚴重侵犯了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干擾了國家的稅制改革,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我國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禁止倒買倒賣發票。凡經稅務機關批準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者,可持批準的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并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應當開具專用發票。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情況。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單位只能是主管稅務機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就是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非法出售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況:
1.出售主體不合法,即除稅務機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之外的任何單位與個人有出售行為的,如一般納稅人出售、一般納稅人給他人出售、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出售等等就都屬非法。
2.主體合法,即為有權出售的稅務工作人員,如果明知購買人不符合購買條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屬非法出售。這里要以明知為條件,如因工作馬虎,嚴重不負責任而過失不知購買人不符合條件或者未經依法批準以及不按批準的數量向可以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多出售雖屬違法行為,但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職守罪或者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等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本節第21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這種犯罪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出于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達到營利的目的,均構成本罪。這種犯罪一般情況下,大都具有營利的目的。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發售發票中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本法有關規定定罪量刑。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