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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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九十一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立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隋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現予公告。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之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2007年5月16日 高檢發釋字[2007]1號)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森林資源損毀立案標準問題的請示》(閩檢[2007] 1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條的規定,以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追究刑事責任;以其他方式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立案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部分瀆職犯罪案件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7年5月9日 法釋[ 2007] 11號 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條第一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三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
(二)指使他人為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辦理登記手續的;
(三)違規或者指使他人違規更改、調換車輛檔案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兩款規定的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分別達到前兩款規定數量、數額標準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㈠隋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行為,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犯罪分子通謀的,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入主觀上屬于上述條款所稱“明知”:
(一)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
(二)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有明顯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7年2月28日 法釋[2007]5號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對不符合礦山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對于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于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強令審核、驗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第(一)項行為,或者實施其他阻礙下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
(五)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依法處罰。
第十二條危害礦山生產安全構成犯罪的人,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7年1月15日 法釋[2007]3號 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一)超越職權范圍,批準發放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加工、經營等許可證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給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個人發放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加工、經營等許可證的;
(三)違反《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等國家規定,在油氣設備安全保護范圍內批準建設項目的;
(四)對發現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未經依法批準、許可擅自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加工、經營等違法活動不予查封、取締的。
第八條 本解釋所稱的“油氣”,是指石油、天然氣。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包括煤層氣。
本解釋所稱“油氣設備”,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氣生產、儲存、運輸等易燃易爆設備。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節錄)(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第四百零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林木被濫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木被采伐、毀壞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毀壞后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附 則
(一)本規定中每個罪案名稱后所注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
(二)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有關犯罪數額“不滿”,是指已達到該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四)本規定中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然有債權存在,但已無法實現債權的,可以認定為已經造成了經濟損失:(1)債務人已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且無法清償債務;(2)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3)因行為人責任,致使超過訴訟時效;(4)有證據證明債權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立案時確已造成的經濟損失。移送審查起訴前,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以及由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挽回的經濟損失,不予扣減,但可作為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理的情節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3年9月4D法釋(2003] 14號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本解釋所稱“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酸鈉、毒鼠硅、甘氟(見附表)。
附:
序通用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號
名稱
化學名
別名
化學名(英文)
別名(英文) 分子式
CAS號
1
毒鼠強
2,6-二硫-1,
3,5,7-四氮三
環[3,3,1,1,3,
7]癸烷-2,2,
6,6-四氧化物
四亞甲基二
砜四胺
2,6 - dithia - 1,
3,5,7 - tetra -
zatricyclo - [ 3 ,3 ,
1,1,3,7 ] decane
-2,2,6,6 - te-
traoside
tetranune
C4 Hg N4 04 S2
80 -12 -6
2
氟乙
酰胺
氟乙酰胺
敵蚜胺
Fluoroacetarnide
Fluorkil
100
C2 H4 FNO
640 -19 -7
3
氟乙
酸鈉
氟乙酸鈉 .
一氟乙酸鈉
Sodimn moncduo -
fluoroacetateCompound
1080
C2 H2 FNa02
62 - 74 -8
4
毒鼠硅
1-(對氯苯基)
-2,8,9-三氧
-5氮-1硅雙
環(3,3,3)十二
烷
氯硅寧、
硅滅鼠
1 - ( p - chloro-
penyl) - 2,8,9
- trioxo - 5 -
nitrigen - 1 -
silicon - dicyclo
- (3,3,3) un-
dencane
RS - 150
silatrane
C12 H6 CIN03 Si
29025 - 67 -0
·52·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序
號
通用
名稱
化學名
別名
化學名(英文)
別名(英文) 分子式
CAS號
5
甘氟
1,3-二氟內醇
-2和1-氯一
3氟丙醇-2混
合物
伏鼠酸、
鼠甘伏
1, 3 - difluoi-
thydrine of
[r)ycerin and 2 -
chlordluroh}dine
of glycfiin
Clyfuor
Gliftor
C3 H6 F2 0,
C3 H6 CIFO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3年5月14日 法釋[ 2003]8號 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有關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對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現的,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八條本解釋所稱“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災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錄)(2007年8月30日 法發[2007) 29號)
一、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本《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本《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節錄)(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 167號印發)
六、關于瀆職罪
(一)瀆職犯罪行為造成的公共財產重大損失的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構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通常是指瀆職行為已經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雖然公共財產作為債權存在,但已無法實現債權的,可以認定為行為人的瀆職行為造成了經濟損失:(1)債務人已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2)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3)因行為人責任,致使超過訴訟時效;(4)有證據證明債權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四)關于“徇私”的理解
徇私舞弊型瀆職犯罪的“徇私”應理解為徇個人私情、私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節錄)(2003年11月12日 法[2003) 163號)
五、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超期羈押侵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正,對此必須嚴肅查處,絕不姑息。本通知發布以后,凡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通知的規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節錄)(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 31號印發)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贓車入戶、過戶、驗證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適用指導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對海事局工作人員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3年1月13日 (2003)高檢研發第1號)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于遼寧海事局的工作人員是否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主體認定請示》(遼檢發瀆檢字(2002)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國辦發[1999) 90號、中編辦函(2000) 184號等文件的規定,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的管理職權,是國家執法監督機構。海事局及其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在從事上述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買賣尚未加蓋印章的空白《邊境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檢研發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于對買賣尚未加蓋印章的空白(邊境證)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渝檢(研)(2002) 1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買賣尚未加蓋發證機關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專用章印鑒的空白《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的行為,不宜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按濫用職權等相關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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