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10 10:26:3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9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第三百二十條(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節錄)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2月12日法釋[2012)17號)(節錄)第三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出入境證件”,包括本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的證件以及其他入境時需要查驗的資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費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入境的人員而為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以單位名義或者單位形式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公安部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公通字[2000]30號)(節錄)
(三)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案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四)出售出入境證件案
1.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出售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1)出售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給違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證件的;(2)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出售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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